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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王洪运律师,曾在胶州,城阳服役20年,中校军衔,2010年部队转业。现就职于山东双华律师事务所。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,擅长办理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,劳动工伤、婚姻继承等案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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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常见的刑事法律咨询: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二条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20-08-13 14:00)    点击:391

公安机关寄出的《刑事拘留通知书》。引用的法律条文是新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二条,内容如下:的刑事法律咨询: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二条

第八十二条  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,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先行拘留:

(一)正在预备犯罪、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;

(二)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;

(三)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;

(四)犯罪后企图自杀、逃跑或者在逃的;

(五)有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;

(六)不讲真实姓名、住址,身份不明的;

(七)有流窜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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